孟昭忠律师亲办案例
丁***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胜诉 法院宣判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孟昭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量:1411

一、审理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2018)黑体字622刑初58号。

二、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三、辩护人:孟昭忠律师,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

四、承办过程。

以下为部分理由与依据。具体内容请与办案律师联系。

我受被告人丁**的委托和彤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丁荣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丁**,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审理,现已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丁***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丁荣定罪免处。

1、事情发生后,丁***领导找其谈话,丁***已深感后悔,辜负领导培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

2、归案后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自首情节。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建议对丁**从轻处罚。

3、丁**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4、丁**愿意退缴全部赃款。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5、丁**没有主观恶性。只是一时糊涂,本案中,只是帮朋友看看是否是抵押车辆,防止朋友买车上当,其没有买卖个人信息的故意,并没有与朋友约定具体钱数,完全朋友随意自愿转发红包做为感谢,丁**本意是出于好心,并非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故其没有主观恶性。

6、丁**违法所得6035元。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情节严重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备条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是本罪定罪量刑的起点。丁**仅多出一千多元,且其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拘押超过10个月,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7、丁**做为一个公安战线上的英模,有着辉煌的过去,他曾荣获集体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二次,自治区先进人个一次,并参加奥运会安保。这次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请法庭考虑丁**以往表现,考虑其衰老的双亲(其母脚踝粉碎性骨折),丁**作为一个已经知错并且能够及时改正的人,请法庭考虑以上因素,给丁**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慎重考虑适用刑法和刑罚。

综上,本案当事人完全具备刑法规定的“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之情形,并且,丁**具有自首、坦白、初犯、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等等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建议法庭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五、审判结果。(2018)黑体字6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丁**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近二十余人的刑事共同犯罪,仅丁**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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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昭忠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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